信託角度看魯南製藥“權鬥”判決與專業人士個人操守

最近信託行業有一個大“瓜”:曾名噪一時的大型製藥企業,魯南製藥集團股份核心人物——趙志全的孤女趙龍女士向東加勒比最高法院提起訴訟,曝光了國內一線知名律所合夥人的執業醜聞。廣泛傳播的某篇文章從股權爭議、派系爭鬥以及公司法方面已經做了比較詳盡的解釋。本文作者在這裡主要給大家闡釋判決書中對信託、信託責任的相關判定以及其他熱傳文章沒有涉及到的點。

從脈絡上來講,這個爭議案件其實就是已故魯南藥業的老趙總設立了一個趙氏信託,信託的受託人是知名律所合夥人王律師的太太魏女士。老趙總過世之前將所有信託裡的而權益都賦予給了趙龍女士,也就是信託下控股公司的股權,而魏女士作為受託人卻沒有執行對趙女士轉股的操作,反而是將控股公司轉移在自己及其丈夫王律師與魯南公司高管共同控股的公司名下,並設立了一個菩提樹信託(Bayan Tree Trust),趙龍女士以及王律師一家為受益人,且王律師作為保護人可以增加與刪減受益人。簡而言之就是“合謀”侵佔趙龍女士在魯南公司的持股。

這個案件的爭議點是,魯南公司認為相應的關鍵股份是海外公司為魯南公司代持的,而趙龍女士堅稱她是趙氏信託的唯一受益人,且相應的菩提樹信託的一系列股權轉移操作都是不合法的。

在整個案件的評述中,法官先揚後抑讚揚了王律師光鮮亮麗的背景,並以風趣幽默的文筆描述了其個人道德的不堪。比如,利用其在信託法律和公司法律的專業知識及能力來與公司“合謀竊取”信託資產,比如企圖指使王步強(音譯)用已故老趙總的私人印章來說明相關文件被老趙總確認。好在法官認可了趙龍女士對於其父親的印章“只是出於審美和文化的需要,而非出於商事確認目的的應用”。(para. 154)又比如,向臨沂法院隱瞞了2006年股份轉讓協議的存在(para. 138)。再比如,王律師宣稱在臨沂法院訴訟期間向王龍海(音譯)尋求手寫意見,而東加勒比的這位法官認為這是不合常理的,這樣的尋求意見應該發生在訴訟之前,足以見識其虛構證據及串謀的意圖 (para. 129)。據此種種原因,該法官認為臨沂法院的判決是被相關人員誤導的,因而不在東加勒比最高法院採納。

針對菩提樹信託(魯南公司相關股份90%的最終受益人),法官又明確指出了王律師在其中的受益利益:王律師本人、王律師女兒以及魏女士(在其拒絕之前)都是所謂菩提樹信託的受益人,尤其是王律師作為信託的保護人擁有選任和移除受益人的權利。外加王律師在2014年12月的計畫中明確獲利以及是相應的關鍵魯南公司股份另外10%股份的股東——中智(音譯)公司的股東,司馬昭之心路人皆知。

此外很重要的一點如判決書中所述 (para. 213-214),雖然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承認信託的概念,但是在其法律中,信託與代持的概念全然不同。在中國大陸,breach of trust (違背信託)和breach an entrustment agreement (違背代持協議)有其法律後果的差異。

與之相對,在breach of trust (違背信託)之後對於受益人的救濟也是有極大的限制(para. 216)。

法官最後駁斥了魯南公司的代持觀點,支持了趙龍女士。

有趣的是,法官對魯南公司方以及趙龍女士方所請用的兩位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專家進行了一番評論(para 162-168)。首先法官闡述了兩位專家的背景截然不同,趙龍女士聘請的是一位在跨境商事以及公司法方面非常有經驗的律師,而魯南公司方面聘請的則是一位王教授(音譯)。法官列舉了幾個他在採取雙方證詞是為何傾向于更多採納律師證詞的原因:

  • 公司法的相關法律與條例在1993年到2007年之間有許多修訂與更改,律師的報告非常細節的告訴法官在哪些部分產生了什麼變化,而王教授並沒有。
  • 在法律快速變化的情況下,法官相信一個實操的律師相比一個理論派的教授更能夠理解這些變化對於案件判決方面的影響。
  • 法官調侃了王教授在準備自己觀點時候的粗枝大葉,比如撤回已經提交的證據,或者引用錯章節的編號,或者沒有引用公司法解釋中對於代持協議(nominee shareholder agreements)的相關闡述。
  • 法官也調侃了王律師在策略上的失誤:長篇大論陳述對魯南公司有利的部分,而趙龍女士的律師專家則用短小簡潔的回答回應了不論是對趙女士有利還是無益的問題。
  • 最後一點在於法官認為律師的證詞相對于王教授而言更具有一致性和連貫性。

從這些法官評論中我們也可以探究竟學院派與實戰派在爭辯方面的差異,不過這種差異也可能是個人能力的不同所造成的。

當然針對魯南製藥這個特定的爭議案件, 還有其涉及的其他幾個持股公司,包括山東新時代等的司法管轄權問題尚未厘清,所以很難預期在短期內可以看到趙龍女士的公司最終實際控制權訴求塵埃落定。所有跨境的法律爭議都可能涉到相關法院是否有司法管轄權?以及是否超過訴訟時限而進行的相關爭論,對任何一個委託人來說這都是漫長而痛苦的過程。這就更需要在做出決定的第一天就厘清所有的法律權責,以儘量減少未來產生爭議的可能性。

廣泛傳播的某篇文章的作者在最後寫道,信任比專業更重要。這一點本文作者是不同意的,因為專業才是建構信任的基石,王律師能夠獲得老趙總的信任還是因為他是一個法律英才,有相當出色的教育和執業背景。然後人性終有其弱點,道德終有其缺陷,所以專業才可以能力轉身變成鋒利的刀刃,插向軟肋。

所以,有時候,與其迷信一個信任的人,不如尋求專業的機構,通過成文的法律機制與合規管理,以理性為為工具保證自己的以及所愛的人的利益。

Related Posts

Leave a Repl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