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角度看鲁南制药“权斗”判决与专业人士个人操守

GIL Tru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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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信托行业有一个大“瓜”:曾名噪一时的大型制药企业,鲁南制药集团股份核心人物——赵志全的孤女赵龙女士向东加勒比最高法院提起诉讼,曝光了国内一线知名律所合伙人的执业丑闻。广泛传播的某篇文章从股权争议、派系争斗以及公司法方面已经做了比较详尽的解释。本文作者在这里主要给大家阐释判决书中对信托、信托责任的相关判定以及其他热传文章没有涉及到的点。

从脉络上来讲,这个争议案件其实就是已故鲁南药业的老赵总设立了一个赵氏信托,信托的受托人是知名律所合伙人王律师的太太魏女士。老赵总过世之前将所有信托里的而权益都赋予给了赵龙女士,也就是信托下控股公司的股权,而魏女士作为受托人却没有执行对赵女士转股的操作,反而是将控股公司转移在自己及其丈夫王律师与鲁南公司高管共同控股的公司名下,并设立了一个菩提树信托(Bayan Tree Trust),赵龙女士以及王律师一家为受益人,且王律师作为保护人可以增加与删减受益人。简而言之就是“合谋”侵占赵龙女士在鲁南公司的持股。

这个案件的争议点是,鲁南公司认为相应的关键股份是海外公司为鲁南公司代持的,而赵龙女士坚称她是赵氏信托的唯一受益人,且相应的菩提树信托的一系列股权转移操作都是不合法的。

在整个案件的评述中,法官先扬后抑赞扬了王律师光鲜亮丽的背景,并以风趣幽默的文笔描述了其个人道德的不堪。比如,利用其在信托法律和公司法律的专业知识及能力来与公司“合谋窃取”信托资产,比如企图指使王步强(音译)用已故老赵总的私人印章来说明相关文件被老赵总确认。好在法官认可了赵龙女士对于其父亲的印章“只是出于审美和文化的需要,而非出于商事确认目的的应用”。(para. 154)又比如,向临沂法院隐瞒了2006年股份转让协议的存在(para. 138)。再比如,王律师宣称在临沂法院诉讼期间向王龙海(音译)寻求手写意见,而东加勒比的这位法官认为这是不合常理的,这样的寻求意见应该发生在诉讼之前,足以见识其虚构证据及串谋的意图 (para. 129)。据此种种原因,该法官认为临沂法院的判决是被相关人员误导的,因而不在东加勒比最高法院采纳。

针对菩提树信托(鲁南公司相关股份90%的最终受益人),法官又明确指出了王律师在其中的受益利益:王律师本人、王律师女儿以及魏女士(在其拒绝之前)都是所谓菩提树信托的受益人,尤其是王律师作为信托的保护人拥有选任和移除受益人的权利。外加王律师在2014年12月的计划中明确获利以及是相应的关键鲁南公司股份另外10%股份的股东——中智(音译)公司的股东,司马昭之心路人皆知。

此外很重要的一点如判决书中所述 (para. 213-214),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承认信托的概念,但是在其法律中,信托与代持的概念全然不同。在中国大陆,breach of trust (违背信托)和breach an entrustment agreement (违背代持协议)有其法律后果的差异。

与之相对,在breach of trust (违背信托)之后对于受益人的救济也是有极大的限制(para. 216)。

法官最后驳斥了鲁南公司的代持观点,支持了赵龙女士。

有趣的是,法官对鲁南公司方以及赵龙女士方所请用的两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专家进行了一番评论(para 162-168)。首先法官阐述了两位专家的背景截然不同,赵龙女士聘请的是一位在跨境商事以及公司法方面非常有经验的律师,而鲁南公司方面聘请的则是一位王教授(音译)。法官列举了几个他在采取双方证词是为何倾向于更多采纳律师证词的原因:

  • 公司法的相关法律与条例在1993年到2007年之间有许多修订与更改,律师的报告非常细节的告诉法官在哪些部分产生了什么变化,而王教授并没有。
  • 在法律快速变化的情况下,法官相信一个实操的律师相比一个理论派的教授更能够理解这些变化对于案件判决方面的影响。
  • 法官调侃了王教授在准备自己观点时候的粗枝大叶,比如撤回已经提交的证据,或者引用错章节的编号,或者没有引用公司法解释中对于代持协议(nominee shareholder agreements)的相关阐述。
  • 法官也调侃了王律师在策略上的失误:长篇大论陈述对鲁南公司有利的部分,而赵龙女士的律师专家则用短小简洁的回答回应了不论是对赵女士有利还是无益的问题。
  • 最后一点在于法官认为律师的证词相对于王教授而言更具有一致性和连贯性。

从这些法官评论中我们也可以探究竟学院派与实战派在争辩方面的差异,不过这种差异也可能是个人能力的不同所造成的。

当然针对鲁南制药这个特定的争议案件, 还有其涉及的其他几个持股公司,包括山东新时代等的司法管辖权问题尚未厘清,所以很难预期在短期内可以看到赵龙女士的公司最终实际控制权诉求尘埃落定。所有跨境的法律争议都可能涉到相关法院是否有司法管辖权?以及是否超过诉讼时限而进行的相关争论,对任何一个委托人来说这都是漫长而痛苦的过程。这就更需要在做出决定的第一天就厘清所有的法律权责,以尽量减少未来产生争议的可能性。

广泛传播的某篇文章的作者在最后写道,信任比专业更重要。这一点本文作者是不同意的,因为专业才是建构信任的基石,王律师能够获得老赵总的信任还是因为他是一个法律英才,有相当出色的教育和执业背景。然后人性终有其弱点,道德终有其缺陷,所以专业才可以能力转身变成锋利的刀刃,插向软肋。

所以,有时候,与其迷信一个信任的人,不如寻求专业的机构,通过成文的法律机制与合规管理,以理性为为工具保证自己的以及所爱的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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